拼多多处罚:美瞳丨无中文标识丨市场监督

拼多多 拼多多 363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25-05-11

案例一:
- 违法情形: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美瞳(软性亲水接触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奶油美瞳购进价格9.8元/副,销售1副,销售金额39元,获利29.2元;赠送的隐形眼镜护理液标价8元/瓶,未售出。产品总货值金额55元。
- 法律依据: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多种减轻情节,参照相关裁量基准予以处罚。
-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元;没收“隐形眼镜护理液”2瓶;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10039元。 案例二:
- 违法情形:该公司因被举报在拼多多销售无中文标识和标签的医疗器械被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其仓库发现2盒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的ACUVUE 1-Day UV Blocking软性角膜接触镜,该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货值金额5380.2元,已销售2盒但立案前已退货退款,无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分别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择一重处,并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减轻情节,依据相关裁量基准处罚。
-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ACUVUE 1-Day UV Blocking软性角膜接触镜2盒;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
- 违法情形: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日 - 9月4日被投诉举报219条,集中在“商家未及时退款”。9月18日检查发现,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7个网络游戏账号交易店铺,未以显著方式标注无理由退货,且在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客服以平台抽成、账号无法二次销售等理由,未经消费者确认,以“折扣”形式退款并拒绝无理由退货,无法科学计算非法所得。
-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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